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51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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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宗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德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5 年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2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47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均告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於100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5 月(共2 罪)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6 月確定;

上開17罪,繼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1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月確定。

其另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4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5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4 號 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83 號、第94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 罪)確定;

前述後14罪,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99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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