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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宏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宏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宏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97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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