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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盟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盟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2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11罪)、1 年11月、2 年1 月(共2 罪)、7 月(共2 罪)確定,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39 、640 號判決均上訴駁回而確定;
另於105 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簡字第2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簡字第3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前揭各罪刑,繼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5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9 月5 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77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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