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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清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清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清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另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依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查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埔刑簡字第15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同年間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緝字第1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7月確定;
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上揭各案之罪刑,繼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確定。
其另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0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嗣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770 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77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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