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542,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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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英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英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1 年11月確定。

受刑人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假釋出監,尚未期滿,嗣經定刑後合計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11年5 月,經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假釋要件規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7 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94890 號函維持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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