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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承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4 月、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95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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