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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有期徒刑6 月、5 月、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8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埔簡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於108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埔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前揭各罪刑,繼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50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甲案)。
受刑人另於108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埔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乙案);
於109 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埔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
其於108年11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甲、乙、丙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92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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