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56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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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如聲請意旨所示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且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該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851號函、該署台中分監109年8月3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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