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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錦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錦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錦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0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
105 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同年間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同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5 罪)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確定。
上揭案件各罪刑,繼經彰化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其另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年3 月21日入監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 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03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03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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