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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凱哲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凱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凱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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