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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俊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俊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俊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
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8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各該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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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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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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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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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15日至107 │107 年12月18日 │107 年12月18日 │
│ │年12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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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8 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8 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8 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9月30日 │ 108年9月30日 │ 10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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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10月24日 │ 108年10月24日 │ 108年10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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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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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30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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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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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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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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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12日至107 │107 年12月15日至107 │107年12月18日 │
│ │年12月17日 │年12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7 年度偵字第12950 號│7 年度偵字第12950 號│7 年度偵字第12950 號│
│ │、108 年度偵字第1035│、108 年度偵字第1035│、108 年度偵字第1035│
│ │號、第2225號、第4852│號、第2225號、第4852│號、第2225號、第4852│
│ │號、少連偵字第89號 │號、少連偵字第89號 │號、少連偵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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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
│事實審│ │、第1249號 │、第1249號 │、第1249號 │
│ ├────┼──────────┼──────────┼──────────┤
│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日 │ 109年1月3日 │ 109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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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
│判 決│ │、第1249號 │、第1249號 │、第1249號 │
│ ├────┼──────────┼──────────┼──────────┤
│ │判 決│ 109年2月20日 │ 109年2月20日 │ 109年2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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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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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79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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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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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2月12日至107 │107 年12月17日至107 │107 年12月16日至107 │
│ │年12月17日 │年12月18日 │年12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7 年度偵字第12950 號│8 年度偵字第491 號、│8 年度偵字第491 號、│
│ │、108 年度偵字第1035│第619 號、臺灣彰化地│第619 號、臺灣彰化地│
│ │號、第2225號、第4852│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
│ │號、少連偵字第89號 │第4852號 │第4852號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 │108年度訴字第63號 │
│事實審│ │、第1249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日 │ 109年7月15日 │ 109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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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11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 │108年度訴字第63號 │
│判 決│ │、第1249號 │ │ │
│ ├────┼──────────┼──────────┼──────────┤
│ │判 決│ 109年2月20日 │ 109年8月19日 │ 109年8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1579號 │ 109年度執字第1952號 │
│ ├──────────┼─────────────────────┤
│ │編號1 至7 前經臺灣彰│ 編號8至9前經臺灣南投法院判 │
│ │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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