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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位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位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位榮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均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參照)。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9 年度投簡字第306 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前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竹簡字第351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雖據聲請人記載為已執畢,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已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自不能以此認本件聲請不合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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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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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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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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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108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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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 年度速偵字│署108 年度速偵字│署108 年度偵緝字│
│ │第255號 │第255號 │第1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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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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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108 年度竹簡字第│109 年度投簡字第│
│事實審│ │351號 │351號 │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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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8日 │10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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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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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108 年度竹簡字第│109 年度投簡字第│
│判 決│ │351號 │351號 │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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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7月9日 │108年7月9日 │109年9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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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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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9 年度執字第│
│ │4431號(編號1 至│4431號(編號1 至│2203號 │
│ │2 應執行拘役60日│2 應執行拘役60日│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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