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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德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德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德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聲請意旨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應予更正)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32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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