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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凱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按。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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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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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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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共4罪) │有期徒刑9月(共3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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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年5月7日 │ 105年5月24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7月14日 │ 105年5月11日 │ 105年5月27日 │
│ │ 至105年7月15日 │ 105年5月28日 │ 105年5月30日 │
│ │ │ 105年5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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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基隆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595 號等 │
│ 年 度 案 號 │1623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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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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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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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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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1日 │ 107年4月18日 │ 107 年4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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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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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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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92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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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2月13日 │ 109年5月20日 │ 109年5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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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 至5 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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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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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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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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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年5月26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5月25日 │ 105年5月31日 │ 10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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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95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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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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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0號│ 109年度交訴字第3號 │
│ │案 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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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8日 │ 107年4月18日 │ 109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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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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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0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 號 │ 109年度交訴字第3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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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9年5月20日 │ 109年5月20日 │ 109年9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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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至5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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