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691,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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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稅捐稽徵法、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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