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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憲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憲箴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憲箴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2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4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2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41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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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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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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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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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30 日 │ 108年3月14日 │108年8月3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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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 │南投地檢108年度 │南投地檢108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8 │
│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37號 │字第337號 │年度毒偵字第│
│ │ │ │786 號 │
│ │ │ │ │
│ │ │ │ │
├───┬───┼────────┼──────────┼──────┤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 │ │ │ │ │
│ │ │ │ │ │
│最 後├───┼────────┼──────────┼──────┤
│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244 │108年度審訴 │
│事實審│ │244 號 │號 │字第512 號 │
│ │ │ │ │ │
│ ├───┼────────┼──────────┼──────┤
│ │判決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12月11 │
│ │期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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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 │ │ │ │ │
│ │ │ │ │ │
│ ├───┼────────┼──────────┼──────┤
│確 定│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 年度審訴字第244 │108年度審訴 │
│ │ │244 號 │號 │字第512 號 │
│ │ │ │ │ │
│ ├───┼────────┼──────────┼──────┤
│ │判決確│ 108年8月21日 │ 108年8月21日 │109年1月14 │
│判 決│定日期│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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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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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 │南投地檢108 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 │
│ │執字第2215號 │第2215號 │年度執字第 │
│ ├────────┴──────────┤224 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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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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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5月24日 │ 10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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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8 年度撤緩│南投地檢108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6、67 號 │毒偵字第66、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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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419 │108 年度審訴字第419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0日 │ 108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確 定│ │108 年度審訴字第419 │108 年度審訴字第419 │
│ │案 號│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9年1月31日 │ 109年1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9 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 年度執字│
│ │第344號 │第344號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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