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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敏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024號、第2767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敏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曾敏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即購毒者詹添和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押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可能,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自民國109 年6 月19日執行羈押,嗣於109 年9 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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