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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應先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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