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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秉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秉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晚間7 時至8 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翌(23)日上午6 時許,在南投縣○○市○○街00巷00號之友人張玉玄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翌(23)日上午6 時34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上開張玉玄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海洛因1 小包(驗餘淨重:1.79公克)、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3 個、藥鏟1 支(海洛因用)、藥鏟1 支(安非他命用)、塑膠分裝袋2 包及電子磅秤1 臺等物,復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於109年3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3月16日投檢曉端108毒偵769字第1099005084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
而本案被告李秉坤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9年8月8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卷第91 頁)附卷可參,被告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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