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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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