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訴,120,2020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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