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254號、109 年度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忠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永忠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修正前)之重罪,又被告供述與證人證述不符,仍待調查,是有串證之虞,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2 、3 、4 所示部分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1-3 所示部分,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應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解除被告前述限制之處分,以符比例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