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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KHAC CANH(中文名:阮刻景)
PHAM TIEN THANH
PHAM QUANG THONG(中文名:范光通)
TRAN VAN DO(中文名:陳文都)
PHAM VAN DUONG(中文名:范文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刻景、PHAM TIEN THANH 、范光通、陳文都及范文陽羈押期間
,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阮刻景、PHAM TIEN THANH 、范光通、范文陽及陳文都(下稱被告阮刻景等5 人)因涉嫌森林法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阮刻景等5 人之供述及扣得之扁柏贓木等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阮刻景等5 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在逃,並就聯繫等事宜無明確之證述,足認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9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於110年1月8日宣判,被告阮刻景等5人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斟酌被告阮刻景等5 人分別係逃逸或在臺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被告阮刻景等5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阮刻景等5人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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