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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涵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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