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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岳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0日109 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林岳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後,已於109 年4 月14日將上開判決正本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收受,其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4 月29日透過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5 月6 日轉送至本院,惟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乙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
嗣本院於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9 年7 月7 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代為送達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簡復表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
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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