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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VAN TUNG(中文姓名:潘文松)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16號、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VAN TUNG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拾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PHAN VAN TUNG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以購毒者TRAN XUAN HUY (中文姓名:陳春輝)PHAN VAN TUAN (中文姓名:潘文俊)MANN ERWIN CALALANG (中文姓名:阿爾文)之證述,及line對話截圖照片,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移工,在臺無穩定之住居所,且所犯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民國109 年5 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尚有購毒者未到庭作證,斟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所犯又為重罪,本件調查證據程序亦尚未終結,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理由,應自109 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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