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訴,9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憲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憲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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