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沛芸
被 告 唐雅玲
葉松益即松益製香工藝坊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9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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