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何点
法定代理人 陳香穎
被 告 陳漢南
劉彩霜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訴字第305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