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附民,20,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何点

法定代理人 陳香穎

被 告 陳漢南


劉彩霜


上列被告等因108 年度訴字第305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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