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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吳則彣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易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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