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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曾綉惠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鄧安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安純被訴傷害案件,前經原告即告訴人曾綉惠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嗣該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無罪,然原告於民國109 年5月4 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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