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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傅重康
被 告 羅姵辰
被 告 高辰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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