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徐孟傑
徐崑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陳宜鴻
陳清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許完如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