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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瑜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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