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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紀冠慈
紀亮維
紀妙學
紀凱徨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怡華
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 告 吳明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5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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