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松世凱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松世凱自民國一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松世凱因涉嫌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77條第2項、第247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自11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前案在監押資料附卷可稽。
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即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10年11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