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洸汾
李淂寬
李秀玲
謝承穆
被 告 郭字峰
陳子郁
魏嘉佑
林玉祥
吳婉婷
楊鴻凱
王威喆
魏瑞成
陳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
理由欄二、第六行「其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亦應一併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錯誤,對照判決主文、理由,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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