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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嘉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嘉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033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 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516 號案件卷宗全卷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7 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33號鑑驗書、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268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存卷可查,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俱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1 只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因上開物品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透明結晶外觀,檢出第二│
│ │1.872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透明結晶外觀,檢出第二│
│ │1.3203公克,含包裝袋1 只)│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3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球吸食器1 組 │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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