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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冠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9 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冠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12月1 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8 包及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35包,109 年度安保字第45 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 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如附表所示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4 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238號、109 年4 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均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包裝、重量、內容│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3,4-亞甲│金色包裝、總毛重│南投地檢署│
│ │基雙氧安非他命(MD│27.34 公克、褐色│109 年度安│
│ │MA) 咖啡包,共8 包│粉末 │保第45號編│
│ │(含包裝袋8個) │ │號4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紅蘋果圖示白色包│南投地檢署│
│ │他命咖啡包,共35包│裝、檢驗後淨重 │109 年度安│
│ │(含包裝袋35個) │137.8090公克、褐│保第45號編│
│ │ │色粉末 │號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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