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單禁沒,86,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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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芬(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佩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第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7號、第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於110年9月5日死亡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可憑。

而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0565公克,驗餘淨重0.0493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359號附卷可憑,足認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93公克,含包裝袋1只) 透明晶體外觀,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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