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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柯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792、3319、3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柯文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92、3319、33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9月15日確定,110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件扣案之偽造鈔票6張(面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2、4、5、6、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3之偽鈔未扣案且被告業已自承撕毀等語,有被告警詢筆錄、扣案物品清單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92、3319、339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9月15日確定,110年9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9年度偵字第2792、3319、3394號案件之相關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又扣案之偽造鈔票6張(面額均為新臺幣1000元),均經鑑定為偽造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央印製廠109年7月9日中印發字第1090002555號函、中央印製廠109年7月9日中印發字第1090002556號函及中印發字第1090004291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足認確為刑法第200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偽造鈔票 6張 (面額均為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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