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埔原簡附民,1,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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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景賢
被 告 黃文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原簡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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