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埔簡,13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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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埔簡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39號案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俊琦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俊琦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於110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被告行為時,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原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而刑法第349條亦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森林法第50條文則為「(第1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2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收受贓物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收受屬森林主產物贓物之扁柏及牛樟,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確實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收受之森林主產物之數量、材積非鉅,且犯罪之手段尚屬和平,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開卡車,家裡種香菇,收入來源是種香菇,家裡剩80歲母親,跟一個外勞同住,目前躺在床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1及13之扁柏4塊及牛樟1塊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偵查起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 2組 黃俊琦 2 安非他命 2包 黃俊琦 3 SUGAR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俊琦 4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俊琦 5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俊琦 6 頭燈 1組 黃俊琦 7 香蕉刀 1支 黃俊琦 8 小鐵剪 2支 黃俊琦 9 頭燈 1組 黃俊琦 10 夾鏈袋 2包 黃俊琦 11 木頭 4塊 黃俊琦 經鑑定為扁柏 12 木頭 1塊 黃俊琦 經鑑定為松 13 木頭 1塊 黃俊琦 經鑑定為牛樟 14 小木塊 1袋 黃俊琦 經鑑定內有紅檜、扁柏、牛樟及其他無法辨識之餘木料
附件: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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