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埔簡附民,1,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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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雅玉


被 告 陳杰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埔簡字第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林 昱 志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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