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埔簡附民,6,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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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瑋珍
被 告 吳淑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2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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