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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思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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