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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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