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子○○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成立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
- 二、本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43723
-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號卷附: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24825
-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
-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02254
- (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74052
-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
- (八)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00004306號卷
- (九)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090020363號卷附:
- (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
- (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
- (十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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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04號、第449號、第569號、第831號、第964號、第1089號、第1090號、第1255號、第1257號、第1259號、第1261號、第1289號、第1342號、第1406號、第1494號、第1561號、第1626號、第1649號、第2058號、第2098號、第2186號;
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188號、第2532號、第2551號、第2644號、第2947號、第2995號、第3005號、第3045號、第3046號、第3123號、第3125號、第3262號、第3346號、第3355號、第3366號、第3367號、第3406號、第3444號、第2916號、第3552號、第3853號、第3857號、第3557號、第4587號、第4612號、第4683號、第4714號、第4930號、第5277號、第5314號、第6621號、111年度偵字第422號、第162號、第853號、第2086號、第4596號、第7155號、第7603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53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子○○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成立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生技公司)擔任負責人,並於同年7月2日以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生技公司)名義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
其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
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詐欺集團轉帳或指示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09年7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或南投縣某處地點,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聯邦銀行帳戶(僅有附表120號部分)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告知、交付與綽號「小偉」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或聯邦銀行行帳戶,先透過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政麟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取得虛擬帳號,透過紅樂企業社向第三方支付金流業者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萬事達公司)申請取得超商代碼,透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鋭雄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銀)申請取得虛擬帳號,及透過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向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展銀行)申請取得虛擬帳號後(以本案2個實體帳戶之網路銀行申請相關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詳如附表所示),繼不詳詐欺人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繫,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或透過超商代碼繳費付款,再由各該虛擬帳號、超商代碼使用者之政麟公司、紅樂企業社、鋭雄公司、匯富公司將款項轉匯入本案2帳戶後,繼而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匯入本案2帳戶之款項轉匯至其他第三人帳戶後再行提領、轉匯,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二、本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於本院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最後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31頁),並有以下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被告之犯行明確,足以認定。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43723 號卷附:⒈證人即告訴人甲天○○之陳述(第2-5頁)。
⒉帳戶個資檢視表(第6-7頁)。
⒊告訴人甲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17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10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第18-21 頁)。
⒌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政字第0109101901號函(第22頁)。
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9年11月12日經中三字第10934529760 號書函暨檢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單(第23-27頁)。
⒎告訴人甲天○○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8-35頁)。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號卷附: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號不起訴處分書(第4-8頁)。
⒉被告子○○偵訊之陳述(第30-32頁)。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公司資訊(第34-42頁)。
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第46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10年2月20日南投字第1108000863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帳戶51010000000 號交易明細(第47-64頁)。
⒍被告子○○偵訊之陳述(第71-72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1月4日新北警刑字第1094575979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22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28944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第77- 85頁)。
⒏證人顧清仁偵訊之陳述(第90-92頁)。
⒐指認照片(第96、114-115頁)。
⒑證人顧清仁、被告子○○偵訊之陳述(第107-109頁)。
⒒被告子○○偵訊之陳述(第118-120頁)。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24825 號卷附:⒈告訴人戊○○之陳述、超商代碼繳款證明聯單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2-21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109〉萬字第647號函(第22-23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8日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文(第24-26頁)。
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27頁)。
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帳戶5101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28-43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 2號卷附:⒈告訴人m○○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存款交易明細擷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3-11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 年11月18日字第0109111801號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文(第12-13頁)。
⒊告訴人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22頁)。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02254號卷附:⒈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28日政字第0109102801號函(第9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9700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第10-12頁)。
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帳戶51010000000號交易明細、被告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影本(第13-20頁)。
⒋告訴人甲F○○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單影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21-27頁、第33頁、第40-41頁)。
(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74052 號卷附:⒈告訴人甲辰○○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第2-37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109〉萬字第646號函(第38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2日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第39-40頁)。
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臺灣中小企業帳戶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41-58頁)。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 8號卷附:⒈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1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4-5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7號函(第6-7頁)。
⒊被害人未○○之陳述(第9-12頁)。
⒋被害人未○○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訊息紀錄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繳費明細翻拍照片(第13-28頁)。
⒌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67號函(第30頁)。
⒍被害人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丙○○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網站頁面擷圖、訊息紀錄擷圖(第31-45頁)。
⒎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18號函(第47頁)。
⒏告訴人a○○之陳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8-54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55-66頁)。
⒑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帳戶5101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67-88頁)。
(八)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00004306號卷 附:⒈告訴人甲寅○○之陳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內容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翻拍照片(第3-10、15-17、26、28-148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57-171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3日字第0109122301號函(第172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173-352頁)。
(九)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090020363號卷附:⒈告訴人R○○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3-12頁)。
⒉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函文(第13-14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萬字第685號函(第14-15頁)。
⒋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8日發予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函文(第15-16頁)。
(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 71號卷附:⒈告訴人玄○○之陳述(第6-8頁)。
⒉詐騙網站、臉書網頁與對話訊息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9-27頁)。
⒊告訴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31-32、36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0182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0-42頁)。
⒌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4日政字第0109110401號函(第43頁)。
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52-64 頁)。
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第68頁)。
(十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 7號卷附:⒈告訴人甲宇○○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萬字第708號函(第7-8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2日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文(第9-11頁)。
⒋告訴人甲宇○○提供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12-13頁)。
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1月22日經中三字第11034502200 號函暨檢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資料(第14-17頁)。
(十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 977號卷附:⒈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25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函文(第2-4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56號函(第6頁)。
⒊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7頁)。
⒋告訴人r○○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r○○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訊息紀錄擷圖、超商繳費單( 消費者留存聯) 、翻拍照片(第8-17頁)。
⒌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4號函(第20頁)。
⒍告訴人V○○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陳報單、告訴人V○○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1-43頁)。
⒎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萬字第700號函(第45頁)。
⒏被害人e○○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e○○之陳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頁面擷圖(第46-69頁)。
⒐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萬字第702號函(第71頁)。
⒑被害人甲酉○○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72-77頁)。
⒒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2號函(第80頁)。
⒓告訴人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午○○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超商代碼繳費證明(第81-93頁)。
⒔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109〉萬字第717號函(第97頁)。
⒕告訴人甲P○之陳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8-133頁)。
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41-155頁)。
(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 0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丁○○之陳述(第2-3頁)。
⒉告訴人O○○之陳述(第4-6頁)。
⒊告訴人甲M○○之陳述(第7-11頁)。
⒋告訴人甲玄○○之陳述(第12-16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臺幣活存明細擷圖影本(第17-19頁)。
⒍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O○○郵政存簿 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第20-24頁)。
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第29-42 頁)。
⒏告訴人甲丁○○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43-44頁)。
⒐告訴人O○○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45-50頁)。
⒑告訴人甲M○○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頁面擷圖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51-55頁)。
⒒告訴人甲玄○○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頁面、交 易明細擷圖(第56-63頁)。
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4-70頁)。
⒔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1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8569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第73-74頁)。
⒕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字第0109111801號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文(第75頁)。
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0169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6-84頁)。
⒗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28日政字第0109102801號函(第87頁)。
⒘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第89頁)。
⒙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政字第0110020401號函(第90頁)。
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1月22日經中三字第11034502200 號函暨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資料(第91-94頁)。
(十四)臺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03117、1&ZZZZ; &ZZZZ; &ZZZZ; &ZZZZ; &ZZZZ;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之陳述(第3-6頁)。
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2月1日(109) 星展帳發(明)字第00266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7-9頁)。
⒊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10日匯字第0109121001號函(第10頁)。
⒋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32-42頁)。
(十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 6號卷附: ⒈告訴人吳糧全之陳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網站及臉書網站頁面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14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5號函(第17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9月1日發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文(第18-30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2月15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V02511 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32-52頁)。
(十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 7號卷附: ⒈告訴人n○○之陳述、超商繳款證明、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9-61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10號函(第63-65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9日發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文(第67-68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月5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00267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69-94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5-102頁)。
(十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 376號卷附: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2月23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V04734 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6-9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字第0109120401號函(第14-15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24日彰嘉義字第00000005號函暨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查詢(第17-10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6-130頁)。
⒌被害人z○○之陳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訊息紀錄、詐騙網站APP 頁面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1-152 頁)。
(十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竹縣湖警偵字第000000000 5號卷附: ⒈告訴人v○○之陳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12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00號函(第13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6 日發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函文(第14頁)。
⒋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第16頁)。
(十九)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100007353號卷 附: ⒈告訴人甲壬○○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擷圖、超商繳費證明單(第3-8頁、第16-33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41-42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43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2月5日彰嘉義字第1100059 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第44-54頁)。
(二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 362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申○○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甲申○○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4頁)。
⒉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7日發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文(第21-22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7號函(第24頁)。
⒋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 文(第25-26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36-49 頁)。
⒍告訴人甲申○○提供臉書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 、購買點數及轉帳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手 寫明細單匯款紀錄擷圖(第52-102頁)。
(二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8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J○○之陳述(第20-25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46-59 頁)。
⒊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第60-61頁)。
⒋告訴人甲J○○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頁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71-74、84-87 、 91- 94、97-103、124-125頁)。
(二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 465號卷附: ⒈告訴人巳○○之陳述( 第6-8頁)。
⒉渣打銀行網路銀行【臺幣存款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第9頁)。
⒊告訴人巳○○提供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臉書頁面擷圖 (第10-16頁)。
⒋渣打銀行網路銀行【臺幣存款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第17頁)。
⒌詐騙網站頁面擷圖(第1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20頁)。
⒎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0月22日(109) 星展帳發(明)字第00190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第21-23頁)。
⒏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匯字第0109111801號函(第24頁)。
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2月18日經中三字第11034504160 號書函暨檢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第25-27頁)。
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30-53 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6-57頁)。
(二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一卷附: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44-55 頁)。
⒉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16日政字第0109091601號函(第81頁)。
⒊告訴人辛○○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第87-129頁)。
⒋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7日匯字第0109100701號函(第131頁)。
⒌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單(第132-133頁)。
⒍告訴人J○○之陳述、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第134-144頁)。
⒎警示帳戶設定資料(第145頁)。
⒏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20日匯字第0109102001號函(第147頁)。
⒐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第148、151頁)。
⒑告訴人甲天○○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擷圖( 第152-171頁)。
⒒告訴人y○○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詐騙網站、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繳款憑證(第173-177、188-189 、191-211頁)。
⒓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 〉萬字第630號函(第212 、215頁)。
⒔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13日發予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函文( 第213-214頁)。
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第254頁)。
⒖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匯字第0109102701號函(第256頁)。
⒗被害人宙○○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58-272頁)。
⒘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政字第0109110601號函(第276頁)。
⒙被害人甲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被害人甲庚○○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第278-311頁)。
⒚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政字第0109102701號函(第313頁)。
⒛告訴人天○○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天○○之陳述、基 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網路銀 行交易明細擷圖( 第314-335頁)。
(二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二卷附: ⒈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16日政字第0109091601號函(第5頁)。
⒉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12日發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之函文(第7-8頁)。
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37號函(第9頁)。
⒋告訴人甲N○○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甲N○○之陳述、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聯、中華郵政Web ATM 轉帳明細表翻拍照片、 社群媒體臉書頁面及訊息紀錄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 錄(第13-34頁)。
⒌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字第0109111801號發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文(第38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8875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40-41頁)。
⒎告訴人甲C○○之陳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第43-57頁)。
⒏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字第0109111901號發予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文暨檢附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 書(第60-63反面頁)。
⒐告訴人A○○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A○○之陳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 體訊息紀錄擷圖、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存摺封面及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64-69、73-99頁)。
⒑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0月23日彰嘉義字第1090234 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優/ 數位/ 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第100-265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8227號函暨檢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第270-272頁)。
⒓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政字第0109101901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第273-274頁)。
⒔告訴人甲辛○○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刑案呈報單、告訴人甲辛○○之陳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 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280-296頁)。
⒕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字第0109111901號發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函文(第300頁)。
⒖告訴人T○○之陳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303-415 頁)。
(二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三卷附: ⒈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匯字第0109110901號函( 第5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9043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6-8頁)。
⒊告訴人己○○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彙總登摺明細列印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21頁)。
⒋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字第0109120701號發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文(第23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1月5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9002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26-27 頁)。
⒍告訴人x○○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x○○之陳述、社群軟體Instagram 頁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28-39頁)。
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字第0109121501號函(第42-43頁)。
⒏被害人F○○之陳述、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第44-55頁)。
⒐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字第0109122101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0月2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8549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57-59頁)。
⒑告訴人C○○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存摺交易明細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60-78頁)。
⒒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0月19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8495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81-82 頁)。
⒓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字第0109122401號函(第84頁)。
⒔告訴人酉○○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 頁面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86-100頁)。
⒕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字第0109122501號發予臺中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函文(第102頁)。
⒖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0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8872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106-107頁)。
⒗告訴人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地○○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16-142頁)。
⒘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字第0109122501號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文(第146頁)。
⒙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19日彰嘉義字第10900265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第147-159頁)。
⒚告訴人b○○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162-178頁)。
⒛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字第0110010401號函(第182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86-206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66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208-209頁)。
告訴人壬○○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壬○○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 頁面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10-252頁)。
(二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四卷附: ⒈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字第0109120701號發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函文(第4-5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1月23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9718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10-11 頁)。
⒊被害人辰○○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辰○○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29-51頁)。
⒋告訴人乙○○之陳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54-68頁)。
⒌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字第0109120901號函(第69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0月22日彰嘉義字第10900229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70-227頁)。
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字第0109122501號發予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229頁)。
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1月12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9430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234-235頁)。
⒐被害人Z○○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6-237、239-243、248-251、252-272、278-280頁)。
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109〉萬字第765號函、110年3月5日〈110〉萬字第177號函(第281-284頁)。
⒒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8日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文暨豪豪生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第285-288頁)。
⒓告訴人P○○之陳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回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289-306 頁)。
⒔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19日字第0110011901號函(第308頁)。
⒕告訴人癸○○之陳述、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332-359頁)。
(二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五卷附: ⒈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字第0110012601號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文(第4頁)。
⒉告訴人l○○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l○○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清單、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65 、72-74、100、111-115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8日字第0110010801號函(第151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1月12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9433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153-154頁)。
⒌告訴人甲卯○○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57-184頁)。
⒍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字第0109120401號發予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文(第191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12日彰嘉義字第10900257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196-384頁)。
⒏告訴人u○○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u○○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詐騙網站擷圖、LINE 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385-412頁)。
⒐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字第0109122801號函(第416頁)。
⒑告訴人甲E○○之陳述、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保障合約書翻拍照片(第417-429頁)。
(二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 號卷六卷附: ⒈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字第0110012601號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文(第4頁)。
⒉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政字第0110011101號函(第8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0555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第9-11頁)。
⒋告訴人甲A○○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甲A○○之陳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14-50 頁)。
⒌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9日匯字第0110012901號函(第56頁)。
⒍告訴人甲宙○○之陳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翻拍照片、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57-66頁)。
⒎告訴人k○○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k○○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70-79頁)。
⒏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萬字第690號函(第82頁)。
⒐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2日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第84-85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2-92反面頁)。
⒒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字第0110020101號發予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文(第98頁)。
⒓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12月4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22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102-106頁)。
⒔告訴人c○○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告訴人c○○之陳述、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107-131頁)。
⒕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字第0110020501號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文(第133頁)。
⒖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月11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0196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135-137頁)。
⒗告訴人G○○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144-172頁)。
⒘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字第0110020401號發予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函文(第175頁)。
⒙告訴人甲L○○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甲L○○之陳述、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 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第191-233頁)。
⒚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2日匯字第0110020201號函(第236頁)。
⒛被害人甲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甲癸○○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38-2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3日〈109〉萬字第852號函(第263頁)。
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28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文(第264-265頁)。
告訴人甲乙○○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詐騙網站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66-281頁)。
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字第0109122801號發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函文(第289頁)。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19日彰嘉義字第1090260 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第291-308頁)。
告訴人h○○之陳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310-333頁)。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2月3日彰嘉義字第10900286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第341-354頁)。
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18日字第0110011801號函(第355-356頁)。
告訴人甲H○○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甲H○○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第387-443頁)。
告訴人甲G○○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告訴人甲G○○之陳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 圖、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第453-468頁)。
(二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 82號卷附: ⒈告訴人N○○之陳述、超商繳款電子顯示畫面列印資料、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第3-11頁)。
⒉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2日匯字第0110031201號函、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第12-13頁)。
(三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19620 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丑○○之陳述(第13-15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 LOG資料—財金交易(第35-59頁)。
⒊紅樂企業社110年4月6日發予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函文暨函附商家登記資料(第60-71頁)。
⒋告訴人甲丑○○之便利商店繳款畫面擷圖、繳款收據翻拍照片、臉書對話紀錄、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72-84頁)。
(三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07787 號卷附: ⒈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字第0110033101號函(第6 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2068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第7-8頁)。
⒊被害人甲戊○○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甲戊○○之陳述、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臺外幣 交易明細查詢、詐騙網站擷圖(第10-34頁)。
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第36-37頁)。
⒌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38頁)。
⒍告訴人張于桓之陳述(第39-42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0628 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第43-44頁)。
⒏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第45-46頁)。
⒐告訴人張于桓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詐騙網站、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通訊軟體頁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7-67頁)。
(三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47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丙○○之陳述(第5-8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第10-12頁)。
⒊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政字第0110050601號函(第13頁)。
⒋告訴人甲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詐騙網站、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14-42 頁)。
⒌告訴人丑○○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55-66 頁)。
⒍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第69頁)。
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字第0110050601號函(第70頁)。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09年10月30日南投字第109800417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71-87頁)。
⒐告訴人丑○○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8-120頁)。
(三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5號卷附: ⒈告訴人X○○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5-11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字第0110012101號函(第13-14頁)。
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4月7日經中三字第11034509240號書函暨檢附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1033126480號函暨檢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第15-23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0704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31-33頁)。
(三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05號卷附: ⒈告訴人M○○之陳述(第5-8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1093號函暨函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9-11頁)。
⒊告訴人M○○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12-30頁)。
⒋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16日政字第0109091601號函(第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35頁)。
(三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5號卷附: ⒈告訴人I○○之陳述、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翻拍照片( 第18-34頁)。
⒉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1月5日匯字第0109110501號函( 第38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12月28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V05616 號函暨檢附之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89-1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 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3-118頁)。
(三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6號卷附: ⒈被害人甲子○○之陳述(第8-11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22號函(第16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10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文(第17-18頁)。
⒋被害人甲子○○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詐騙網站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33頁、第38-40頁)。
(三七)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248號卷 附: ⒈告訴人B○○之陳述、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社群軟體Instagram訊息紀錄擷圖(第3-24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字第0110021701號函(第25-26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暨變更申請書(第32-37 頁)。
(三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3號卷附: 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第6頁)。
(三九)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090016322號卷 附: ⒈告訴人w○○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8-33頁)。
⒉告訴人L○○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46頁、第48頁、第5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第53頁)。
⒋告訴人戌○○之陳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55-61頁、第65頁)。
⒌告訴人q○○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q○○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社群軟體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69-76頁、第80-81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函110年1月5日彰嘉義字第1100008 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第83-104頁)。
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22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105 頁)。
⒏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106 頁)。
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10年5月13日南投字第1108002630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08-113頁)。
(四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 1號卷附: ⒈被害人甲D○○之陳述(第11-12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列印資料( 第21-42頁)。
⒊被害人甲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社群軟體Instagram 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47-52頁)。
(四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6號卷附: ⒈告訴人Y○○之陳述(第6-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095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10-27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28頁)。
⒋告訴人Y○○之豐原綜活儲存款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騙網站頁面、社群軟體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頁、第35-44頁、第46頁)。
(四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5號卷附: ⒈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字第0110040101號函(第1 5頁)。
⒉臺幣存款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 第24-25頁)。
⒊告訴人甲亥○○之陳述、受騙匯款紀錄一覽表、網路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查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89-105頁、第108頁、第110-111頁、第117頁、第121-123頁)。
(四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6號卷附: ⒈紅樂企業社110年1月7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16-18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76號函、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第23-25頁)。
⒊告訴人f○○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6-66頁)。
(四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7號卷附: ⒈紅樂企業社110年1月7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11-13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4號函(第18頁)。
⒊告訴人甲地○○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臉書網頁擷圖、超商繳費單( 消費者留存聯) 翻拍照片、手寫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列印資料(第20-22頁、第24-34頁、第36-75頁)。
(四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 4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午○○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11頁)。
⒉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 第17頁)。
(四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4號卷附: ⒈告訴人寅○○之陳述、金融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交易明細紀錄、社群軟體Instagram訊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詐騙網站擷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29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1月25日彰嘉義字第1100052 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第32-43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17日字第0110031701號函(第44-4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48頁)。
(四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 655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甲○○之陳述(第4-5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2月26日彰嘉義字第1100081 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6-23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字第0110012601號函(第2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52-53 頁)。
⒌告訴人甲甲○○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陳報單、LINE通訊軟體擷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8頁、第141-144頁、第147頁)。
(四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009806 號卷附: ⒈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d○○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訊息、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14-22頁)。
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4月13日(110) 星展帳發(明)字第109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23-25頁)。
⒊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匯字第0110060401號函(第2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7-28頁)。
⒌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29頁)。
⒍告訴人U○○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U○○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含交易明細照片)(第31-45頁)。
⒎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2月1日字第0110020101號函(第47頁)。
⒏告訴人甲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甲己○○之陳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49-68頁)。
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2973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70-71頁)。
⒑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28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72頁)。
⒒告訴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S○○之陳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第73-81頁)。
⒓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1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140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82-85頁)。
⒔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第0000000000號函(第86頁)。
(四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15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巳○○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含超商交易資料)、詐騙網站擷圖、詐欺金額一覽表(第13-55、64-67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109〉萬字第718號函(第69-70頁)。
⒊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2日發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函文(第71-7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83-96 頁)。
(五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 6847號卷附: 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陳報單(第9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第14頁)。
⒊被害人o○○之陳述(第79-82頁)。
⒋告訴人亥○○之陳述(第83-86頁)。
⒌告訴人甲O○之陳述(第87-92頁)。
⒍告訴人K○○之陳述(第93-101頁)。
⒎被害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繳款交易資料(第125-133頁)。
⒏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繳款憑單(收據) (第136-145頁)。
⒐告訴人甲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147-156頁)。
⒑告訴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第157-166頁)。
⒒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03號函、紅樂企業社於110年6月30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之函文(第193-196頁)。
⒓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3號函、紅樂企業社於110年6月30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198-202頁)。
⒔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3日〈109〉萬字第858號函、紅樂企業社於110年6月30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203-207頁)。
⒕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109〉萬字第728號函、紅樂企業社於110年6月30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文(第208-211頁)。
(五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 821號卷附: ⒈告訴人丁○○之陳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第13-19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2號函(第20頁)。
⒊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予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9年9 月16日政字第0109091601號函(第21頁)。
⒋紅樂企業社110年4月14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之回函暨商家登記資料(第22-33頁)。
⒌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36-41頁)。
⒍告訴人甲I○○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擷圖、詐騙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2-108頁、第113-115頁)。
⒎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 9年11月11日政字第0109111101號函(第116頁)。
⒏告訴人甲I○○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17-118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1139號函暨函覆之客戶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19-216頁)。
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225-237頁)。
(五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2號卷附: ⒈告訴人H○○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40、47-48頁)。
⒉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0號函(第51-52頁)。
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1月29日中市經登字第0000000165號函暨函附之商業登記抄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3155號函暨函附之客戶基本資料、紅樂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第53-57頁)。
⒋紅樂企業社110年5月2日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回函暨商家登記資料(第58-71頁)。
⒌告訴人H○○之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手寫超商繳費筆記資料、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72-154頁)。
(五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57號卷附: ⒈告訴人D○○之陳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6-3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3日彰嘉義字第1090247 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申請人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39-137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日字第0109120201號發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函文(第138頁)。
⒋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40-143、146、149頁)。
(五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附: ⒈告訴人申○○之陳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電子錢包交易紀錄列印資料(第5-23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5月14日發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函文(第26頁)。
(五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 616號卷附: 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4月6日(110) 星展帳發( 明) 字第098 號函暨函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13-15頁)。
⒉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匯字第0000000000號發予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文(第17頁)。
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單(第18頁)。
⒋告訴人黃○○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34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36-57頁)。
(五六)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 4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B○○之陳述(第9-1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24日彰嘉義字第0000000 4 號函暨函附之優/ 數位/ 境外資金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申請人基本資料(第13-26頁)。
⒊告訴人曾慶寶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茅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28-41頁)。
(五七)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6號卷附: ⒈鋭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工作表、彰化銀行交 易明細(第13、18-21、23-24頁)。
⒉被告子○○之陳述(第32-35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7月13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47374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63-78頁)。
(五八)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64號卷附: ⒈告訴人甲黃○○之陳述(第4-4反面頁)。
⒉告訴人g○○之陳述(第5-6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1月5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1282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13-14頁)。
⒋告訴人甲黃○○、g○○之詐騙網站擷圖、 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第28-32頁)。
⒌告訴人甲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35頁)。
⒍告訴人g○○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40頁)。
⒎告訴人甲黃○○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41-42 頁)。
⒏告訴人g○○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43-44 頁)。
(五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9號卷附: ⒈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0月22日彰嘉義字第1090231 號函暨函附申請人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第9-63反面頁)。
⒉告訴人p○○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09-163頁)。
(六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5號卷附: ⒈告訴人W○○之陳述(第5-8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19日彰嘉義字第0000000 號函暨函附申請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第37-62反面頁)。
⒊告訴人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63-68、72-95頁)。
(六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 8卷附: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1月8日彰嘉義字 第0000000號函暨函附申請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第18-67頁)。
(六二)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01001863號刑 案卷附: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10年7月21日南投字第110800 3779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6-9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4月9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3318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10-1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4月13日彰嘉義字第1100143 號函暨函附申請人基本資料(第12-26頁)。
⒋告訴人甲戌○○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影本、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37-50、88-90、93-107、112-113頁)。
(六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30號卷附: ⒈被告子○○之陳述(第6-7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字第0110070501號發予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函文(第11頁)。
(六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77號卷附: ⒈告訴人宇○○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詐騙網站、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34 、37、40、46-47、50-63、64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5331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68-70頁)。
⒊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 9年12月2日政字第0109120201號函(第74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4月26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30157號函暨檢附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第76-81頁)。
(六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19958 號卷附: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E○○之陳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社群軟體Instagram頁面擷圖、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第2-26頁)。
⒉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第0000000000號發予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文(第27頁)。
(六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21號偵查卷附: ⒈證人即告訴人i○○之陳述(第11-14頁)。
⒉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 交易明細(第32-40頁)。
⒊告訴人i○○提供之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顧客聯)(第41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9號函(第42頁)。
⒌紅樂企業社109年9月21日發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之回函(第43-44頁)。
⒍告訴人i○○提供之 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 網站擷圖、超商繳款QR CODE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第50-90頁)。
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月5日111忠法查密 字第CU00619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18-122頁)。
⒏被告子○○之陳述(第134-135頁)。
(六七)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1100027444號 卷附: ⒈證人即告訴人s○○之陳述(第1-4頁)。
⒉告訴人s○○提供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第5-8 頁)。
⒊鋭雄科技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 (第10-11頁)。
⒋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字第0110072601號發予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之函文(第12頁)。
⒌告訴人s○○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14、18-19、21、33-34頁)。
(六八)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嘉朴警偵字第1100024114 號卷附: ⒈被害人Q○○之陳述(第1-3頁)。
⒉被害人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訂單成立畫面、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圖( 第4-7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2月8日110忠法查密 字第CU08565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8-10頁)。
⒋鋭雄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月25日字第0110012501號發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之函文(第1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第13頁)。
(六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號卷附: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3月24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23272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客戶基本資料(第12-16頁)。
⒉被害人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 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20-23頁)。
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第26-29頁)。
(七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3號卷附: ⒈證人洪浩倫及楊添財之陳述(第7-11、16-19頁)。
⒉告訴人j○○之陳述(第20-22頁)。
⒊告訴人j○○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投注紀錄擷圖、超商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擷圖(第23-27頁)。
⒋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9日〈109〉萬字第873號函(第29頁)。
⒌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 交易明細(第36-64頁)。
⒍紅樂企業社110年11月8日發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之回函暨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員林 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第65-90頁)。
⒎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第91-94、115頁)。
⒏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聯銀業管字第11 00000000號函暨檢附申登人基本資料(第117-118頁)。
⒐被告子○○之陳述(第150-151頁)。
(七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6號卷附: ⒈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 109年10月27日政字第0109102701號函(第49頁)。
⒉告訴人甲未○○之陳述(第72-75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100-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甲未○○提供之LINE通訊 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詐騙網站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 功擷圖(第120-121、124-125、130-146頁)。
(七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35號卷附: ⒈證人盧威龍之陳述(第9-11頁)。
⒉被害人甲K○○之陳述(第13-20頁)。
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7月13日(110) 星展帳發(明)字第186號函暨檢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63-67頁)。
⒋匯富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廠商明細(第69-75頁)。
⒌被害人甲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款往來明細交易查詢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第129-130 、143-145、175-180、215-221、223-225頁)。
(七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 254號卷附: ⒈被告子○○之陳述(第3-8頁)。
⒉告訴人庚○○之陳述(第30-31頁反面)。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46頁反面)。
⒋告訴人庚○○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第47頁反面-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4頁反面)。
⒍告訴人庚○○之帳戶交易明細(第65-69頁)。
⒎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10月8日(110)星展帳發(明)字第273號函、110年10月28日(110)星展帳發(明)字第28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第72-76頁反面)。
⒏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10年10月8日匯字第01110100801號函(第77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函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9-81頁)。
⒑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0月8日政字第011100801號函(第83頁)。
⒒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84頁)。
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 706號交易明細(第88-102頁)。
(七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 7323號卷附: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6-7頁)。
⒉告訴人t○○之陳述(第9-11頁)。
⒊告訴人t○○提供之匯款明細、存摺影本(第12-15頁)。
⒋告訴人t○○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Instagram 頁面及詐騙網站平台擷圖(第16-2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31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6-38、41-43頁)。
⒎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0月7日(109) 星展帳發(明)字第00177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第45-55 頁)。
⒏匯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0月20日匯字第0109102001號函(第56頁)。
(七五)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10039997號卷 附: ⒈告訴人卯○○之陳述(第17-19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函檢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20-22頁)。
⒊政麟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政字第0109121701號函(第2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2月24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13624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24-42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第43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5-49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頁)。
⒏告訴人卯○○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 易明細擷圖(第53頁)。
(七六)本院卷附:被害人宙○○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 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157-159頁)、 告訴人r○○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紀錄擷圖、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翻拍照片(第209-213頁)、告 訴人n○○提出之繳款明細(第215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給不詳姓名年籍之「小偉」,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被告因而得以幫助該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惟被告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係於同一時地,以提供本案2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他人對數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件犯行,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六)本件移送併辦部分(詳如附表所載),與起訴部分為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判,併此說明。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仍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洗錢犯罪風氣,造成一般大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應非難;
兼衡被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務農,收入不穩定,須扶養父母,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一)本案被告交付本案2帳戶與不詳年籍「小偉」之存摺、網路銀行、密碼等物雖俱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等帳戶業已列為警示帳戶,無法繼續作為犯罪使用,諭知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
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款項,復無證據證明該款項在被告實際管領中,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永政、李英霆、蘇厚仁、吳育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編號 告 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方式、金額 匯入虛擬帳戶或交易序號 1-1 甲天○○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天○○佯稱可以加入GSA國際投資網站投資獲利,需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云云,致甲天○○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天○○於109年8月8日10時19分許、同年月日10時2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起訴書誤將10時25分,記載為19時2分,應予更正)n>。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 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 1-2 甲天○○於109年8月21日16時3分許起至109年9月8日10時23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1萬4,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 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2 戊○○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某時起傳送LINE訊息,向戊○○佯稱可以加入未來科技金融網站以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右列 金額。
戊○○於109年8月17日10時31分許起至同日12時26分許止,至便利商店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共計38 萬元。
< br>(告訴人雖供稱共計儲值45萬元,惟依土城分局警卷第24頁紅樂企業社函僅38萬元撥付至本案帳戶內,起訴書亦記載38萬元;
起訴書誤將10時31分記載為10時32分,應予更正,見同警卷第7頁)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繳費 代碼: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 00、GMPZ0000000000。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 3 m○○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1日20時傳送LINE訊息,向m○○佯稱可以購買金恆通科技點數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m○○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m○○分別於109年10月21日21時30分許、同年月23日14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各匯款5,000元、2,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①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 帳戶。
②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3 4 甲F○○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20時42分透過「Pikabu」交友軟體,認識甲F○○,甲F○○加入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甲F○○佯稱可以代為操作購買股票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F○○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F○○於109年8月7日21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2,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4 5 甲辰○○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0日傳送LINE訊息,向甲辰○○佯稱可以登入博奕網站由操盤手下注以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購買點數進行下注投資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辰○○於109年8月11日17時3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經貿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3,51 0元。
(起訴書記載之16時18分許為訂單時間,應予更正)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0號 訂單。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P00000000,應予更正)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5 6 未○○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0日某時起傳送LINE訊息,向未○○佯稱可以登入博奕網站由操盤手下注以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購買點數進行下注投資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 金額。
未○○於109年8月11日19時44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17時8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12 萬元。
< br>(被害人雖供述損失52萬元,然依台中第一分局警卷第4至6頁,僅見共計12萬元撥付至本案帳戶內,起訴書此部分匯款金額記載52萬元,應予更正;
另起訴書誤將同年月14日17時8分,記載為同年月13日17時8分,應予更正)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代碼,訂單編 號分為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6 7 丙○○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29日12時許以「探探」交友軟體,傳送訊息與丙○○聊天,丙○○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丙○○佯稱可以購買美國綜合指數平台之投資標的,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右列金額。
丙○○於109年8月25日21時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惠民門市,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1,5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7 8 a○○ a○○於109年9月2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投資廣告,a○○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a○○佯稱可以投資獲取高額利潤,需依指示前往超商操作機器存入款項投資云云,致a○○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a○○於109年9月7日18時43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立征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1萬5,00 0元。
< br>(經紅樂企業社圈存該1萬5,000元,尚未撥付至本案帳戶,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8號卷第4至5、47頁所載)an>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0號訂單。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8 9 甲寅○○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5日11時47分許傳送LINE訊息,向甲寅○○佯稱可以加入PIMCO平台進行線上博奕,並透過中間人操作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寅○○於109年10月2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9 10 R○○ 不詳年籍名為「游詩敏」之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2日某時起傳送Instagram及LINE訊息,向R○○佯稱可以加入未來科技金融網站以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R○○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R○○於109年8月27日13時32分許起至同日13時47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8 萬元。
(起訴書將時間誤載為109年8月13日17時許起至同年月27日13時許止,應予更正)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 段條碼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00號 訂單。
(起訴書將最後一筆訂單編號誤載為0000000P00000000號,應予更正)an>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0 11 玄○○ 玄○○於109年7月25日6時49分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投資廣告,玄○○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玄○○佯稱可以加入bitForex投資平台以投資獲利,需匯款進行投資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玄○○於109年8月5日20時1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號,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414元至右列虛擬帳 戶內。
< br>(起訴書漏載內含14元手續費,應予補充)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1 12 甲宇○○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6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向甲宇○○佯稱可以加入未來科技金融網站以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宇○○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宇○○於109年8月24日22時10分許起至同年月26日22時54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38 萬元。
< br>(經紅樂企業社圈存該38萬元,尚未撥付至本案帳戶,見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7號卷第9至10頁所載)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 段條碼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00號訂單。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2 13 r○○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訊息向r○○佯稱可以加入博奕網站下注以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r○○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r○○於109年8月3日21時18分許,至台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保雅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3,51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交易序號,訂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3 14 V○○ V○○於109年8月6日某時起,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投資廣告,V○○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V○○佯稱可以加入興富發娛樂城平台進行線上博奕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 金額。
(起訴書誤載為網路銀行轉帳,應予更正) V○○於109年8月7日16時9分許起至同年月11日17時10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2萬5,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 段條碼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00 訂單。
(起訴書將最後一筆誤載為0000000P00000000,應予更正)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4 15 e○○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16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傳送LINE訊息方式,向e○○佯稱可以加入外匯交易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e○○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e○○於109年8月8日20時9分許起至同日20時1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段0號統一便利商店霖園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3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交易序號,訂單 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5 16 甲酉○○ 甲酉○○於109年8月初某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投資廣告,佯稱可以加入布蘭迪全球經營管理平台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酉○○於109年8月25日22時48分許起至同年月27日13時1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5萬4,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 段條碼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 00、0000000P00000000號 訂單。
(起訴書將最後一筆誤載為0000000P00000000,應予更正)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6 17 午○○ 午○○於109年8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投資廣告,佯稱可付費提供代為操作網路博奕以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午○○於109年8月11日18時19分許起至同日18時24分許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3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交易序號,訂單 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7 18 甲P○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27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傳送LINE訊息方式,向甲P○佯稱操作網路平台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P○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 值右列金額。
(起訴書誤載詐騙之時間為109年8月29日,應予更正) 甲P○於109年8月27日14時54分許,至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馬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1,299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交易序號,訂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8 19 甲丁○○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6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廣告,甲丁○○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加入會員,繼而由詐欺人員佯裝平台客服人員,向甲丁○○訛稱帳號密碼遭人竄改,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丁○○於109年9月28日某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19 20 O○○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及傳送LINE訊息,向O○○佯稱可以跟隨理財專家好友投資以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O○○於109年8月7日17時15分許至同年月8日12時2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4萬4,081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 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0 21 甲M○○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1日某時起,傳送LINE訊息向甲M○○佯稱可以聽從投資老師教授內容以投資獲利,後再稱投資過程網站數據出錯云云,致甲M○○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M○○於109年8月31日某時,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1 22 甲玄○○ 甲玄○○於109年7月29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認識不詳年籍名為「許采馨」之詐欺人員,甲玄○○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甲玄○○佯稱可以聽從分析師及助理介紹之方案,透過OS歐斯全球貨幣中心購買點數投資獲利云云,致甲玄○○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玄○○於109年8月4日13時31分許、同日20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2萬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 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2 23 甲○○ 甲○○於109年9月4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兼職廣告,甲○○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甲○○佯稱可以加入亞洲天眼投資網站進行高收益投資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於109年9月17日13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3 24 吳糧全 吳糧全於109年8月7日某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之不實廣告,吳糧全加入對方LINE後,詐欺人員即傳送LINE訊息,向吳糧全佯稱可以加入資多星網站進行高收益投資云云,致吳糧全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金額。
(起訴書誤載至多星,應予更正) 吳糧全於109年8月7日23時29分許,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富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1,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交易序號,訂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4 25 n○○ n○○於109年8月10日16時許,在臉書社群媒體看見由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張貼佯稱可私訊如何賺錢之投資廣告,n○○加入對方LINE後,對方稱可以加入博奕網站下注,n○○加入後,對方再以下注行為涉嫌洗錢,需依指示儲值點數處理云云,致n○○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右列金額。
n○○於109年8月17日19時20分,至便利商店操作機器輸入右列繳費代碼,儲值 2,00 0元。
(起訴書誤將109年8月17日19時20分,記載為109年9月12日至同年月25日20時18分許,應予更正,見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7號警卷第63頁)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之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號訂單。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5 26 z○○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2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向z○○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匯款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z○○於109年11月2日某時起至同年月5日21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8萬2,85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6 27 v○○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0日21時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Instagram及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v○○佯稱可以加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儲值加入會員後,可以儲值購買彩票下注遊戲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金額。
(起訴書誤將109年8月30日記載為109年8月20日,應予更正) v○○於109年9月4日20時20分許,至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達陞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 1,22 0元。
(經紅樂企業社圈存該1,220元,尚未撥付至本案帳戶,見竹縣湖警偵字第0000000005號卷第7、13至15頁所載)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超商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0號訂單。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7 28 甲壬○○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1日某時起,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甲壬○○佯稱可提供代為操作網路博奕以獲利,需以匯款、儲值購買點數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起訴書誤載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應予更正) 甲壬○○於109年10月21日21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2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8 29 甲申○○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28日15時25分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甲申○○佯稱可提供代為操作網路博奕以獲利,需以匯款、儲值購買點數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匯款、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金額。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18日,應予更正) 甲申○○於109年8月13日20時54分許起至同年月16日12時20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 值共計9 萬元。
(起訴書誤將20時54分,記載為19時6分,應予更正,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362號警卷第100頁)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之超商二段條碼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000 000號 訂單。
(起訴書將上開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0000000P00000000號 誤載為 0000000P00000000、 0000000P00000000號, 應予更正之)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29 30 甲J○○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20日23時47分許起,傳送LINE訊息,向甲J○○佯稱可以加入全球頂尖社群交易網路進行投資云云,致甲J○○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J○○於109年8月27日22時11分許起至同年月31日14時2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7萬元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雖起訴書記載共計9萬元、又雖據被害人供述損失共16萬140元,然依南投地檢110偵2098號卷第60、91至94頁,僅見共計7萬元有撥付至本案帳戶內,起訴書此部分記載9萬元,應予更正。
) 匯富公司向 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30 31 巳○○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1日18時30分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巳○○佯稱可以登入T百達集團網址註冊會員儲值以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巳○○於109年8月31日21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110偵304號等)附表編號31 32 辛○○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辛○○佯稱可以加入bitforex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辛○○於109年8月3日16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4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3 J○○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1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J○○佯稱可以加入BBVA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J○○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J○○於109年9月8日某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2,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4 y○○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20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y○○佯稱可以購買虛擬幣以投資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以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y○○於109年8月10日18時18分許,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四維門市,輸入右列代碼繳費2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二段條碼00GMPZ0000000000號代收訂單。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5 宙○○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8日上午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宙○○佯稱可以加入FOCUS國際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購買虛擬幣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宙○○於109年9月18日17時2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2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6 甲庚○○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下旬某晚上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庚○○佯稱可以加入鴻盛娛樂城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庚○○於109年7月25日某時,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7 天○○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31日前某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天○○佯稱可以加入鴻盛娛樂城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天○○於109年7月31日某時,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8 甲N○○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7日12時10分起,以社群軟體臉書Messenger傳送訊息,向甲N○○佯稱可以加入成吉思汗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N○○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N○○分別於109年8月8日13時38分許、109年8月8日14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轉帳、儲值共計5萬元。
①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②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0代收訂單。
併辦書(110偵2188號) 39 甲C○○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中旬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C○○佯稱可以加入Zodiac虛擬交易所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C○○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將甲C○○陷於錯誤,誤載為甲N○○陷於錯誤,應予更正) 甲C○○於109年10月2日22時34分、同年月日22時36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5萬元至右 列虛擬帳 戶內。
(告訴人雖供稱於109年10月3日10時35分轉帳,惟依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號警卷第53頁、第54頁,告訴人係於109年10月2日22時34分、同年月日22時36分匯款,併辦書此部分記載應予更正)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0 A○○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6日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A○○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虛擬貨幣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A○○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A○○於109年9月28日20時32分起至109年9月30日19時52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0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1 甲辛○○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17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辛○○佯稱可以加入資多星遊戲網站由操盤手下注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辛○○於109年8月4日17時1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2 T○○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6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T○○佯稱可以加入Zodia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T○○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T○○於109年9月26日某時起至109年9月27日某時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2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3 己○○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31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己○○佯稱可以加入OS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將OS歐斯全球貨幣,誤載為歐欺全球貨幣,應予更正) 己○○於109年8月4日8時17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4 x○○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初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x○○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科技中心網站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x○○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x○○於109年10月8日23時19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5 F○○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2日21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F○○佯稱可以加入云顶福利彩票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F○○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 戶內。
(併辦書誤將云顶福利彩票網站,記載為云頂福利彩票網站,應予更正) F○○於109年12月3日22時20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22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6 C○○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1日1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C○○佯稱可以加入博奕網站下注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購買點數進行下注投資云云,致C○○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C○○於109年9月23日22時4分起至109年9月24日19時29分止,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9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7 酉○○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9日11時40分前某日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酉○○佯稱可以加入賽車博弈網站下注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下注投資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酉○○於109年9月29日11時40分起至109年9月30日2時20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8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8 地○○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4日15時32分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地○○佯稱可以加入ESG經營管理平台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地○○於109年9月19日15時4分起至109年9月29日16時15分止,分別以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49 b○○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2日22時56分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b○○佯稱可以加入IU電子科技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b○○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b○○於109年10月12日23時11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0 壬○○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2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壬○○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科技中心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壬○○於109年10月19日14時21分起至109年10月19日14時27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9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1 辰○○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6日14時55分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辰○○佯稱可以加入BLUESEAEYE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辰○○於109年9月28日17時3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2 乙○○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1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乙○○佯稱可以加入FOCUS國際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乙○○於109年9月26日20時16分起至109年9月27日13時54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0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3 Z○○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9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Z○○佯稱可以加入亞太商務科技電子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Z○○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Z○○於109年10月20日19時3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4 P○○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15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P○○佯稱可以以繳費代碼換現金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P○○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P○○於109年8月21日18時47分起至109年8月22日12時28分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代碼之方式,繳費 共計27 萬元。
(併辦書誤載為109年8月21日18時51分起至109年8月21日19時8分止,惟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號刑案偵查卷宗(卷4)第281至282頁資料所示,時間應更正如上。
)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之第二段條碼: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000000代收訂單。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5 癸○○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癸○○佯稱可以援交,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癸○○於109年12月2日14時11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3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6 l○○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0日15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l○○佯稱可以投資外匯存底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l○○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誤載為109年10月15日15時,應予更正為109年10月10日15時) l○○於109年10月12日14時45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7 甲卯○○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30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卯○○佯稱可以加入投資平台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卯○○於109年9月30日17時51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8 u○○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2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u○○佯稱可以登入百達網站下注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下注云云,致u○○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u○○於109年10月12日16時46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59 甲E○○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5日前某日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E○○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科技中心網站以投資外匯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E○○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E○○於109年9月25日20時39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2,5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0 甲A○○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5日前某日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A○○佯稱可以加入RockFort網站以投資外匯比特幣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A○○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A○○於109年8月5日16時13分至109年11月24日16時2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4萬8,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①政麟公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②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1 甲宙○○ 詐欺人員於110年1月13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宙○○佯稱可以加入先技電子網站以投資以太幣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甲宙○○於110年1月16日19時12分起至110年1月17日17時13分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代碼之方式,繳費共計6萬3,000元。
匯富公司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繳費編號010116IY00 000000、010117IY00 000000、010117IY00 000000、010117IY00000000號代收訂單。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2 k○○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20日10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k○○佯稱可以加入公司會員參加活動,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註冊會員云云,致k○○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k○○於109年8月21日14時4分,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代碼之方式,繳費1,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 l號代收 訂單。
(併辦書將紅樂企業誤載為洪樂企業,應予更正之。
)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3 c○○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中旬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c○○佯稱可以加入永瑞全球平台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c○○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c○○於109年9月29日18時9分起至109年10月 1日12時51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4 G○○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1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G○○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科技中心網站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G○○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G○○於109年9月21日15時36分起至109年9月29日15時38分止,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2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5 甲L○○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4日14時30分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L○○佯稱可以加入IU電子科技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L○○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L○○於109年10月24日16時8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6 甲癸○○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9日12時26分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癸○○佯稱可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甲癸○○於110年1月18日17時28分起至110年1月23日14時17分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代碼之方式,繳費共計2萬元。
匯富公司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繳費編號010118IY00 000000、010123IY0000000 0號代收訂單。
(併辦書雖將上開繳費編號記載成010118IY003778、010123IY004099,惟依據投草警偵字第1090020809號刑案偵查卷宗(卷6)第247-248頁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連翻拍照片顯示,應補充更正如上)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7 甲乙○○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21日17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乙○○佯稱加入國賓娛樂城網站,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輸入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甲乙○○於109年8月13日17時40分起至109年8月13日17時41分止,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輸入右列代碼之方式,繳費共計3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之第二段條碼0000000P00 000000、0000000P0000000 0號代收訂單。
(併辦書將紅樂企業誤載為洪樂企業,應予更正之。
)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8 h○○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1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h○○佯稱可以加入PREFERRED科技中心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h○○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h○○於109年10月23日22時03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69 甲H○○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日16時32分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H○○佯稱可以加入永瑞全球中心博弈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H○○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將於時間誤載為109年01月2日,應予更正如上) 甲H○○於109年10月2日20時5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 列虛擬帳 戶內。
(併辦書誤將109年10月2日20時50分,記載為109年10月15日13時55分,應予更正)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70 甲G○○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4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G○○佯稱可以加入ISS科技中心網站以投資獲利,需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進行投資云云,致甲G○○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G○○於109年8月23日13時5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5,024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 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188號) 71 N○○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27日13時4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訊息,向N○○佯稱可以加入博奕網站以投資獲利,且保證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N○○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N○○於110年1月4日某時許,至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好巧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1,000元。
匯富公司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編號HUZ0000000000000號代收繳款單。
併辦書(110偵2532號) 72 甲丑○○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3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丑○○佯稱可登入「超越數據指標」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或匯款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丑○○於109年8月27日12時17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楊民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1,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繳款編號GMPZ0000000000號代收繳款單。
併辦書(110偵2551號) 73 甲戊○○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17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戊○○佯稱可以加入研究各大平台RW系统之網站投資獲利,需先匯款加快資金啟動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FACEBOOK,應予更正為Instagram) 甲戊○○於109年11月19日16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 帳戶。
併辦書(110偵2644號) 74 張于桓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3日3時46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張于桓佯稱可以加入ESG經營管理投資平台加入投資獲利,但須先匯款儲值云云,致張于桓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張于桓於109年12月3日17時19分許起至同年月5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4萬6,5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併辦意旨書將上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 併辦書(110偵2644號) 75 甲丙○○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17時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丙○○佯稱可以加入譽隆金控進行線上投資獲利,但欲取出獲利必須先匯款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丙○○於109年8月4日17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併辦意旨書將上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 併辦書(110偵2947號) 76 丑○○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下旬某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丑○○佯稱可以加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利用程式漏洞下注獲利,但須先匯款儲值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丑○○於109年9月24日23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12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947號) 77 X○○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6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X○○佯稱可以加入路博邁新興市場網站進行線上投資獲利,但須先匯款云云,致X○○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將路博邁新興市場,誤載為博麥新興市場,應予更正之) X○○於109年10月26日17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 0號虛擬帳戶。
(併辦意旨書將上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 併辦書(110偵2995號) 78 M○○ 詐欺人於109年8月2日凌晨1時2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M○○佯稱可以加入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但須先匯款云云,M○○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M○○於109年8月3日16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4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005號) 79 I○○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26日19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I○○佯稱可以加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但須先匯款儲值云云,致I○○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I○○於109年8月29日0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045號) 80 甲子○○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子○○佯稱可登入「GRANT科技智能投資」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或匯款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子○○於109年8月28日18時33分許、同年月日18時43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分別儲值2 萬元、2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之超商繳款編號GMPZ0000 000000、GMPZ0000000000 號代收繳款單。
併辦書(110偵3046號) 81 B○○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6或7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謝明袓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獲利,需以匯款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B○○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B○○於109年12月7日19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123號) 82 w○○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12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w○○佯稱可加入PIMCO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匯款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w○○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w○○於109年11月12日17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125號) 83 L○○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9日18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L○○佯稱可加入永瑞全球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匯款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L○○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誤將109年10月19日18時許,記載為109年10月19日23時許,應予更正) L○○於109 年 10 月 22日19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125號) 84 戌○○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間某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戌○○佯稱可加入PIMCO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匯款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戌○○於109年11月5日14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125號) 85 q○○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9日17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q○○佯稱可加入PIMCO網站兼職及投資獲利,需先匯款儲值云云,致q○○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q○○於109年11月12日20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125號) 86 甲D○○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2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D○○佯稱,可以加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註冊帳號後依指示匯款,即可以相約見面為性交易云云,致甲D○○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D○○於109年12月3日19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24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262號、110偵4714號) 87 Y○○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5日14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Y○○佯稱可以加入T.K全球投資理財平台,註冊帳號後依指示匯款,即可以相約見面為性交易云云,致Y○○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Y○○於109年12月5日17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200元至右 列虛擬帳 戶內。
(併辦書誤將109年12月5日17時23分許,記載為109年12月8日20時2分,應予更正)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346號) 88 甲亥○○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7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亥○○佯稱可以加入比特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亥○○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亥○○於109年11月7日23時15分許至同年月18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7萬2,45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355號) 89 f○○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f○○佯稱可登入「掏金計畫」、「鴻盛投資娛樂平台」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f○○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 金額。
(併辦意旨書將掏金計畫,誤載淘金計畫,應予更正之) f○○於109年9月3日18時24分許,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湯華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 ,儲值1 萬元。
(紅樂企業社尚未撥付至本案帳戶,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6號偵查卷宗第16、23頁所載;
併辦書誤將18時24分許,記載為18時11分許,應予更正,見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6號卷第36頁)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二段條碼0000000P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3366號) 90 甲地○○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0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地○○佯稱可登入「法拉利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需以儲值購買點數等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地○○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地○○於109年8月15日20時3分許、同日20時7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分別儲值1萬元、2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3367號) 91 甲午○○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30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TINDER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午○○佯稱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獲利,需以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式進行投資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午○○於109年8月7日18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8,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406號) 92 寅○○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13日11時23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寅○○佯稱可登入「PIMCO平台」投資獲利,需以匯款儲值方式進行下注、投資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寅○○於109年11月30日20時20分許至同年12月4日22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444號) 93 甲甲○○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甲○○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甲○○於109年9月22日晚18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557號) 94 d○○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0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d○○佯稱可以加入IDA電子商務平台下注博奕賺錢云云,致d○○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d○○於109年9月18日15時37分許起至同年月19日10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20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 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及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587號) 95 U○○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11日前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U○○佯稱可以加入電子商務平台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雖載為加入IDA電子商務平台下注博奕賺錢,然據告訴人警詢筆錄是供稱其加入網站投資比特幣等語)(見投草警偵字第11000009806號警卷第32頁) U○○於109年10月11日16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587號) 96 甲己○○ 詐欺人員於109年10月23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己○○佯稱可以加入FOCUS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甲己○○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己○○於109年10月23日17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587號) 97 S○○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17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S○○佯稱可以加入PIMC0網站投資賽車,穩賺不賠云云,致S○○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 戶內。
(併辦意旨書將109年11月17日前某時,誤載為110年11月17前某時,應予更正之) S○○於109年11月17日19時許至同年月19日19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3,12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 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587號) 98 甲巳○○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1 日某時起,以手機軟體APP「探探」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巳○○佯稱可投資「布蘭迪全球經營管理投資平台」獲利,嗣後稱甲巳○○投資結果確有獲利,但需先至便利商店儲值,方可解鎖及提領獲利款項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巳○○於109年8月17日20時40分許起至同年月31日19時56分許期間,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11萬 1,05 0元。
< br> (併辦意旨書雖記載共計儲值26萬1,050元,惟依南投地檢110年他字第715號卷第69至73頁,紅樂企業社函僅將其中11萬1,050萬元撥付至本案帳戶內,其餘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 GMPZ0000000000等八筆則經圈存,尚未撥付本案帳戶,故併辦意旨書記載26萬1,050元,應予更正。
)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超商代碼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000 000號 訂單。
(併辦意旨書將上開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誤載為GMPA00000000,應予更正之) 併辦書(110偵4587號)、(見110他715號) 99 o○○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初某日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o○○佯稱可以加入ISS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o○○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o○○於109年8月12日17時49分許至同年9月2日17時23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1萬6,700元。
(其中5,200元尚未撥款至本案帳戶)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超商代碼GMPZ0000 000000、GMPZ0000 000000、GMPZ00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4612號) 100 亥○○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7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亥○○佯稱可以加入FUTURE未來金融科技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 金額。
(併辦意旨書雖記載FOCUS投網站,惟據告訴人供稱係FUTURE未來金融科技投資網站,故此部分應予更正之,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6847號第83至86頁) 亥○○於I09年8月17日16時34分許起至同年月21日13時17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式,儲值共計18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4612號) 101 甲O○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8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O○佯稱可以加入未來科技金融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甲O○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儲值右列金額。
甲O○於109年9月1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26分許,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 式,儲值共計30萬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訂單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4612號) 102 K○○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31日17時許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K○○佯稱可以加入鑫萊投顧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K○○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 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金額。
(併辦書誤將109年8月31日17時許起,記載為109年9月1日某時起,應予更正) K○○於109年9月1日20時31分,至彰化縣○○市○○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附工門市,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 式,儲值 1,000元。
(併辦書誤將109年9月1日20時31分,記載為109年9月1日19時6分許,應予更正,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6847號警卷第161頁)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訂單。
併辦書(110偵4612號) 103 丁○○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丁○○佯稱可以加入外匯投資網站,但需要投資多筆金額及支付佣金才能領取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操作機器繳費右列金額及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丁○○於109年8月3日8時48分許至同年月4日15時12分許期間,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繳費之方式,轉帳1,010元(含手續費10元)、繳費共計7萬2,500元。
①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②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繳款編號 GMPZ 0000000000、 GMPZ 0000000000、 GMPZ 0000000000、 GMPZ000000 0000號代收繳款單。
併辦書(110偵2916號) 104 甲I○○ 詐欺人員於109年6月17日20時38分許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I○○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以操作獲利云云,致甲I○○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I○○於109年8月8日18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2916號) 105 H○○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29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H○○佯稱有專人得以破解利富娛樂城內部系統,藉此下注獲利,但須先匯款或前往便利商店儲值方可下注云云,致H○○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前往便利商店 操作機器 儲值右列金額。
(併辦書誤將利富娛樂城,記載為利富娛樂成,應予更正) H○○於109年7月31日19時45分許起至同年8月1日1時49分許期間,至便利商店以操作機器儲值之方 式,儲值 共計51 萬元。
(併辦意旨書將109年7月31日19時45分許起,誤載成109年7月29日19時45分許起,應予更正之)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二段條碼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0000000GMP Z000 0000000 (併辦意旨書將上開二段條碼GMPZ0000000000,誤載為GMZ0000000000應予更正之) 併辦書(110偵3552號) 106 D○○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18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D○○佯稱可以加入TIGERKING投資平台以操作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D○○於109年9月22日13時11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2,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857號) 107 申○○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17日15時12分許,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申○○佯稱可以加入PIMCO投資平台以操作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書誤將109年11月17日,記載為109年11月7日,應予更正) 申○○於109年11月17日21時5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2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3853號) 108 黃○○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25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黃○○佯稱可以線上指導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黃○○於109年9月18日22時22分許、同日23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0萬元(不含手續費)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 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683號) 109 甲B○○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3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B○○佯稱可以線上投資比特幣、外匯獲利云云,致甲B○○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B○○於109年11月5日20時44分許至同年月8日21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9,2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714號) 110 甲黃○○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3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甲黃○○佯稱可以線上操作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甲黃○○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黃○○於109年12月3日19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50 0元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714號) 111 g○○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3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g○○佯稱如要見面交友,需先加入網站投資云云,致g○○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 金額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將109年12月3日某時起,誤載成109年11月3日某時起,應予更正之) g○○於109年12月3日14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35 0元至右 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714號) 112 p○○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4日某時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p○○佯稱可以線上操作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p○○於109年9月23日21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714號) 113 W○○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間某日起,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W○○佯稱線上投注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W○○於109年9月23日2時39分許至同年月24日21時5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7萬6,270元(不含手續 費)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714號) 114 甲戌○○ 詐欺人員於109年12月5日9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向甲戌○○佯稱可以加入AMA基金會免費抽獎獲利云云,致甲戌○○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戌○○於109年12月6日14時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轉帳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4930號) 115 宇○○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14時許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宇○○佯稱可以線上指導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宇○○於109年8月7日16時8分許、同年8月10日15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1萬4,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 司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5277號) 116 E○○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1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向E○○佯稱可以登入永瑞全球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E○○於109年9月23日18時23分許、同年10月1日12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轉帳共計2萬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 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0偵5314號) 117 i○○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10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i○○佯稱可帶i○○進行小額投資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以右列超商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i○○於109年8月12日21時12分許、同年8月14日15時52分許,繳費1萬2,000元、2萬元、4,200元。
(均經紅樂企業社圈存,該3筆金額均尚未撥付至本案帳戶,見南投地檢110偵6621號卷第43至44頁所載)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之超商繳費代碼:GMPZ 0000000000、GMPZ 0000000000、GMPZ 0000 000000。
(併辦書誤將GMPZ0000000000,記載為GMPZ0000000000,應予更正) 併辦書(110偵6621號) 118 s○○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23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s○○佯稱可投資以太幣賺錢云云,致s○○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以手機轉帳之方式,陸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s○○於109年9月30日陸續轉帳1萬元、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422號) 119 Q○○ 詐欺人員於109年11月25日,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Q○○佯稱可投資PIMCO博弈交易平台賺錢云云,致Q○○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Q○○於109年11月25日19時29分許,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鋭雄公司向彰化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5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162號) 120 j○○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4日,以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j○○佯稱可依照指示向博弈網站下單賺錢云云,致j○○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超商代碼繳費右列金額。
j○○於109年7月30日23時4分許繳費5,000元。
紅樂企業社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 超商代碼(二段條碼):000000 0P00000000。
【備註:對應之實體帳戶為被告成立之豪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併辦書(111偵853號) 121 甲未○○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5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廣告,再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甲未○○佯稱可參加投資平台操盤賺錢云云,致甲未○○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未○○於109年8月8日16時57分許,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2086號) 122 甲K○○ 詐欺人員於109年9月間,利用社群軟體lnstagram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分別傳送訊息向甲K○○佯稱有貨幣交易平臺可投資賺錢云云,致甲K○○陷於錯誤,嗣依詐欺人員之指示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甲K○○於109年9月18日20時13分、16分許,各匯款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 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新北地檢111偵10535號) 123 0000 00">庚○○ (併辦書誤載為王暐皓,應予更正) 詐欺人員於109年7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庚○○訛稱投資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109年7月28日12時54分許,匯款2萬5,050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4596號) 109年7月31日12時58分許,匯款3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16分許,匯款2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58分許,匯款3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3時19分許,匯款1萬800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7日14時29分許,匯款1萬9,000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8日12時 33分許,匯款5萬元。
(併辦書誤載金額為2萬元,應予更正為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8月8日12時 34分許,匯款3萬元。
(併辦書誤載金額為2萬元,應予更正為3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8月8日12時 35分許,匯款2萬元。
(依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284號警卷第67頁,告訴人係於12時35分匯款,併辦書誤載為12時36分,應予更正)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8月10日11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8月10日11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1日16時50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9月1日17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9月1日17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2日17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2日17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2日17時39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2日17時41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2,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3日18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3日18時43分許,匯款5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9月3日20時7分許,匯款3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09年9月4日17時39分許,匯款2萬元。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 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如上) 124 t○○ 詐欺人員於109年6月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t○○訛稱投資將可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t○○於109年8月21日20時41分許、同年8月22日20時27分許、同年8月31日20時52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匯富公司向星展銀行申請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7155號) 125 卯○○ 詐欺人員於109年8月4日,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卯○○訛稱投資將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卯○○於109年8月4日19時32分許,匯款1,500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政麟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併辦書(111偵7603號) 併辦書(111偵7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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