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審附民,44,2023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7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侯佳欣


黃逸傑
陳宜君
陳期棉

戴菱慧

李韋臻
徐欣惠
陳瑀葳
徐筱晴


江盈萱
洪毓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0
馬建程
洪舜泰
被 告 吳承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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