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審附民,59,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高進登
訴訟代理人 高鼎懿 住桃園市○○區○○里○○○路00巷0 00號被 告 張格睿


被 告 黃宇謙
被 告 周秉豫
被 告 廖啓倫
被 告 香港華晟財富公司

被 告 香港華晟財富公司客服經理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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