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銘淇
被 告 劉嘉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3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林 昱 志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